商標維權莫把“青花椒”碰成“青花瓷
“外包”維權在一定程度上對商標維權亂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。商標權利人要把控住委托維權的方向、范圍、尺度和力度。
李英鋒
日前,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國內(nèi)多地發(fā)起訴訟,稱相關餐飲店侵犯了其“青花椒”商標,要求賠償損失,其中包括多家四川商戶。12月25日下午,記者對話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公司董事長左正飛。其回應稱,所有訴訟均系第三方——正尚律和(北京)知識產(chǎn)權服務有限公司發(fā)起,并非上海萬翠堂本意。維權過程中,正尚律和已完全歪曲公司正當維權、保護品牌的初心。(據(jù)12月25日澎湃新聞報道)
這陣子,有關商標維權的熱點一個接著一個,不斷攪動著輿論場。逍遙鎮(zhèn)胡辣湯、潼關肉夾饃等協(xié)會的“維權”亂象剛見消停,“青花椒”商標維權糾紛又續(xù)上了火力,暴露出“打開方式”不正確、偏離正常的維權軌道等問題。
如今,上海萬翠堂餐飲公司董事長左正飛表態(tài)要“撤回全部訴訟”,這一結果固然可以給相關的維權爭議畫上句號,可以讓那些被告商戶松一口氣,但社會對于此事的反思不能結束。
在“青花椒”商標維權爭議中,很多人關注討論的是:青花椒作為一種食材,是否具有顯著性,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,是否可以被注冊為商標?川渝等地是青花椒產(chǎn)區(qū),不少川菜品類中都使用青花椒,餐飲經(jīng)營者按照傳統(tǒng)慣例在菜名、店鋪名稱等載體中合理使用“青花椒”的邊界在哪里?如何處理“青花椒”的在先使用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的法律關系?
其實,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,不難給出這些問題的答案——青花椒作為一種作料或調(diào)味品的通用名稱,不能用于注冊調(diào)味品商標,但青花椒不是餐飲行業(yè)的通用名稱,在餐飲行業(yè)仍具有區(qū)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性和顯著性,因而,青花椒可以被注冊為餐飲商標;沒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餐飲經(jīng)營者當然可以在菜單等載體上正當使用青花椒字樣,以表明菜品的原料特色,但卻不可以在店鋪字號名稱中突出使用青花椒字樣,更不能把青花椒包裝成專用權形象,誤導他人,銷售青花椒的字號使用權,在市場上進行推廣,收取加盟費、會員費等;在“青花椒”商標注冊之前,一些已經(jīng)使用青花椒做字號名稱的,有權在原范圍內(nèi)繼續(xù)使用。
比之上述問題,更應關注的是,上海萬翠堂餐飲公司在商標維權過程中所采取的完全“外包”方式。由于嫌之前由公司主導的維權成本高、效率低,萬翠堂公司從去年開始,和正尚律和知識產(chǎn)權公司合作,由正尚律和知識產(chǎn)權公司全風險代理萬翠堂公司的商標、專利等維權訴訟及非訴訟維權業(yè)務。在這種“外包”模式下,正尚律和公司多告多得、多“贏”多得,很容易陷入大撒網(wǎng)起訴模式,即凡是跟“青花椒”沾點邊的,就有棗沒棗打一桿子,打到的“棗”就是賺的。如此打法,很容易越界,形成過度維權、“碰瓷”式維權,背離商標維權的初衷,誤傷一些經(jīng)營者的合法正當使用權益,擾亂商標使用管理秩序。萬翠堂公司的問題在于,圖省事省心,大撒把,完全放手受委托人四處“維權”,對“外包”維權審核把關不嚴,致使受委托人濫用“外包權”,把商標維權當成了一門“反客為主”的生意。
之前,在一些商標維權亂象中,也出現(xiàn)過“外包”維權的影子??梢哉f,“外包”維權在一定程度上對商標維權亂象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。商標是知識產(chǎn)權,是軟實力的表現(xiàn),注冊商標專用權需要保護,權利人也可以與專業(yè)機構合作維權,但合作維權不能變成權利人的委托后不管,不能變成受委托人的放飛式維權、刮地皮式維權,權利人要謹防商標維權“外包”把“青花椒”碰成“青花瓷”,要把控住委托維權的方向、范圍、尺度和力度。
(責任編輯:王惠綿)
編輯:中華食品招商網(wǎ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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